GEN 1.5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


1.5.1 通則

民用航空器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飛航,必須遵照國際民航公約第6號附約航空器作業,第一部第6章(航空器儀表、裝備及飛航文件)及第7章(航空器通信及航行裝備)等規定實施。

1.5.2 必要裝備

所有飛航於臺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,除經民用航空局或空軍司令部核准外,均需裝有MODE 3/A 4096 CODE 及MODE C 或裝有MODE S 航管雷達迴波器。